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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票、JR 火車、租車等套裝計畫屬於外部產品,不符合 Vessel Club點數資格。

PROVISION宿泊約款

VESSEL HOTELS有下列住宿規定。

第一條(本條款適用範圍)

1.
本酒店簽訂之入住合約及相關合約均遵循本條款規定,如有本條款未記載之事項,則依循關法律或約定俗成之規範執行。
2.
不論前項規定如何,在不違反本條款宗旨、法令以及約定俗成之規範下,如客戶有要求,本酒店得以簽訂特別合約。

第二條(針對違反基本事項之措施)

向本酒店申請住宿合約時,請提交以下資料:
①住宿者姓名
②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③住宿費用
④本酒店認定必要之其它事項

第三條(住宿登記)

住宿當天,住宿者須在本酒店服務台登記以下事項:
①住宿者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②外籍住宿者則須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
③出發日期和時間
④本酒店認定必要之其它事項

第四條(拒絕接受住宿)

以下情況,本酒店可能拒絕接受住宿:
①住宿申請未遵照本條款要求。
②客滿無法提供空房。
③認定申請住宿者違反住宿方面的法規或影響公共秩序或有損風氣之行為。
④申請住宿者為「防止暴力團夥成員不正當行為相關法律」(1992年3月1日實施)所指定之暴力團夥及暴力團夥成員等(以下稱「暴力團夥」及「暴力團夥成員」)或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⑤申請住宿者為控制暴力團夥或暴力團夥成員事業活動之法人及其他團體時。
⑥申請住宿者之法人,其董事中有人屬於暴力團夥成員時。
⑦申請住宿者有嚴重影響其他住宿者的言行時。
⑧申請住宿者對住宿設施或住宿設施內職員(員工)進行暴力、威脅、恐嚇、威懾等不正當行為,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要求,又或認定做出上述行為。
⑨申請住宿者明顯為傳染病患者時。
⑩因天災、設施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事由無法提供住宿服務時。
⑪申請住宿者為醉酒者等,可能會給其他客戶帶來極大麻煩時,或者被認為會帶來麻煩時。

第五條(姓名等之明示)

本公司在接受提前之住宿預約申請(以下稱「住宿預約申請」)時,得以規定期限並要求住宿預約申請者明示以下事項:
①住宿者姓名、性別、國籍、地址及職業。
②本酒店認定必要之其它事項。

第六條(客房使用時間)

1.
本酒店客房使用時間為下午2點到翌日上午11點。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及退房日外,得以全天候時使用客房。
2.
本酒店得以讓住宿者在前項規定時間之外使用客房,這種情況下,本酒店將收取另行規定之額外費用,詳細規範請洽詢酒店櫃台。

第七條(支付費用)

在服務台辦理支付費用手續時,住宿者須用貨幣或本酒店認可之住宿券或信用卡支付費用。

第八條(連續住宿之拒絕)

住宿期間,如住宿者違反以下事項時,本酒店將謝絕繼續住宿:
①符合第四條之③~⑪該當項目時。
②未遵守本酒店規定之住宿規則時。

第九條(住宿責任)

1.
住宿者從在本酒店服務台辦理登記手續或進入客房起,至退房離開酒店為止,皆須承擔住宿責任。
2.
如因本酒店責任無法向住宿者提供客房時,除天災以及其它理由外,將由本酒店負責向該住宿者提供相同或類似條件之住宿設施,並免收不能繼續提供客房日的住宿費及之後預約日數之住宿費用。
3.
因住宿者未遵守本酒店規定之住宿規則而發生事故時,本酒店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第10條(首選語言)

本條款用日文、英文、中文、韓文作成,如各語言條款上有不一致時,均以日文為主。

第十一條(遵守住宿規則)

住宿者在本酒店住宿期間,須遵守本酒店規定之住宿規則。

第十二條(解除預約)

1.
住宿預約申請者欲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預約時,本酒店將遵循下列表格記載之規定收取違約金。
2.
住宿者事先沒有任何聯繫,在超過住宿日當天晚上10點(事先明示了預定到達時間時,超過預定時間1個小時)後還未抵達時,本酒店則視為住宿者自行解除住宿預約進行處理。
不住宿 當天 前一天 2天前~
9天前
10天前~
20天前
一般 14名以下 100% 80% 20% 10%
團體 15~99名 100% 80% 20% 10%
100名以上 100% 100% 80% 20% 10%
一般 團體
14名以下 15個人〜
99個人
100個人
超過
不住宿 100% 100% 100%
當天 80% 80% 100%
前一天 20% 20% 80%
2天前~
9天前
10% 20%
10天前~
20天前
10%

①%指違約金占住宿者預約之合約金比率。
②如合約天數縮短,則無論縮短天數多寡,收取1天份(第1天)之違約金。
③如團體客(15名以上)解除部分住宿合約,則住宿日10日前(如在此日之後受理申請,則按照受理日)預約住宿人數之10%(出現尾數則自動進位)不收取違約金。

第十三條(寄放物品等處理辦法)

1.
住宿者寄放於櫃台之物品、現金或貴重品發生丟失、毀壞等情況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由本酒店負責賠償。但是,如住宿者未能提供本酒店要求明示之現金和貴重品種類和價格,則一律按上限15萬日元賠償其損失。
2.
如住宿者帶進本酒店之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品未寄放於櫃台,但因本酒店之責任或過失造成丟失、毀損等損失時,亦由本酒店負責賠償。但是,如住宿者未能提供本酒店要求明示之現金和貴重品的種類和價格,則一律按上限15萬日元賠償其損失。

第十四條(住宿者行李或攜帶物之保管)

1.
住宿者的行李先抵達本酒店時,由本酒店暫時負責保管,待住宿者至櫃台辦理住宿手續時再交予本人。
2.
如果在客人退房後將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放到酒店,則酒店將等待房主聯繫並指示。如果沒有所有者的指示或所有者未知,請將其保留14天(包括發現日期),然後進行處理。此外,貴重物品會被保存7天(包括發現日期),然後送到最近的警察局。但是,我們的酒店認為不適合長期保存的物品(例如生食和食品)和諸如雜誌之類的物品將被保存一天(包括發現日期),然後進行處置。
3.
上述兩項本酒店對於住宿者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責任,第1項之情形按前條第1項規定,前項則按同條第二項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寄物櫃使用規則)

1.
本酒店即使在店內設有寄物櫃,也請勿將現金及貴重物品寄存在寄物櫃內,請寄放至櫃檯。
2.
請勿將液體物品放入寄物櫃。
3.
若使用寄物櫃時發生物品丟失、毀損等損失情形,本酒店不承擔任何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住宿者責任)

如住宿者故意或過失使本酒店蒙受損失,肇事之住宿者必須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停車責任)

住宿者使用本酒店停車場時,無論車鑰匙是否寄放櫃台,本酒店對車輛管理方面不負任何責任。若本酒店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時,由本酒店負責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免責聲明)

使用本酒店電腦時,住宿顧客須自行擔負責任。如住宿者在使用電腦中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服務中斷,導致之任何損失,本酒店概不負責。另外,在住宿者使用電腦時,如發生本酒店判斷為由於使用者的不合理使用行為而導致本酒店及第三方發生損失時,由該住宿者負責賠償。

Rules and Regulationご利用規則

為了維護酒店的公共性質並確保為客人提供安全舒適的住宿,我們要求所有入住我們酒店的客人根據住宿條款和條件遵守以下規則。
此外,如果您不遵守使用規則,我們可以根據住宿條款和條件第8條拒絕您的住宿。

1.
在館內,請不要使用取暖用、炊事用、熨燙用等的火器和熨鬥等。但是,酒店配備的器具除外。
2.
請不要在指定的吸煙場所以外的地方吸煙。
3.
不要放歌,喧嘩或其他令人厭惡或睏擾他人的行為。
4.
請不要使用煙花、線香、蠟燭等會引起火災的物品。
5.
請勿將以下物品帶入設施內。
・動物(導盲犬/協助犬除外)、鳥類
- 火藥、揮髮油等易燃或易燃物品
・散發特別難聞氣味的物品
・未經許可的槍支和刀劍
・商品數量非常多
・其他可能威脅其他顧客安全的物品
6.
請不要在館內進行賭博和擾亂風氣的行為。
7.
請勿將館內的各種備品、各種物品用於其目的以外的用途。
8.
請不要將館內的各種物品帶出酒店,或移動到酒店內的其他地方。
9.
請勿在酒店建築物或設備上安裝異物,或進行改變現狀的加工。破損的情況下,要收取實際費用。
10.
請不要將有損酒店外觀的物品掛在窗戶上。
11.
請不要在酒店內向其他客人分發廣告物品或銷售物品。
12.
請不要在走廊和大廳等地方放置鞋子和其他物品。
13.
變更住宿天數時,請事先聯係前臺工作人員。
14.
我們將在您出發後將衣物和丟失的物品存放最多 7 天。
此外,任何留下的食物或飲料都將在不聯繫顧客的情況下進行處理。
15.
使用本酒店合同停車場時發生的事故 (破損、被盜) ,本酒店概不負責。
16.
貴重物品請寄存在前臺。除此之外的失竊,本酒店概不負責。
17.
付款是預付款。辦理入住時,請在前臺全額支付預約住宿的費用。
18.
禁止外來客人進入室內。請在大廳見面。
19.
請不要將客房和大廳作為事務所、營業所使用。
20.
從客房的避難路線圖,在各客房門的內側有顯示,請確認。
21.
酒店內銷售品、飛機、列車、巴士等的票錢、出租車費、郵票費、行李運費等的墊付是拒絕的。
22.
特別是在沒有監護人許可的情況下,禁止未成年人單獨住宿。
23.
未經許可請勿進入館內營業設施以外的場所。
24.
拖鞋請只在客房內使用。